配偶 #不願行房 也能成為 #離婚事由 嗎?
有名男子與越南籍的妻子結婚3年多,期間妻子不斷拒絕與他行房,甚至還直接離家出走,丈夫在徹底心碎後決定 #訴請離婚,儘管妻子聲稱是丈夫刻意與其分房,離家出走只是想挽回丈夫,然而她的說法卻被自己傳給丈夫的訊息打臉,在離家過程中,她曾傳送訊息表示不想離婚,因為離婚後就會失去 #居留證,無法待在台灣,這樣的訊息也被法官認定妻子早已無心認真經營婚姻,只是為了個人目的才想要維持這段關係,因此判准雙方離婚。
除了妻子不願行房以及離家出走外,會讓法官判准離婚的原因還有妻子的訊息透露出無心經營婚姻的念頭,綜合了各項因素才會讓法官認為雙方都不願再繼續維繫婚姻,並非只有不願行房這項因素。
那麼在實際的判決當中,另一半不願行房是否真的可以成為訴請離婚的事由呢?
實際上是 #可以 的喔!
畢竟婚姻關係的建構與維繫是建立在夫妻雙方 #互信互愛 的基礎之上,除了這點以及要 #共同維持日常生活 外,在精神、肉體等方面也都是需要有持續性的維持,如果另一半自結婚後皆拒絕行房,對於婚姻關係的維持而言可能會有相當的傷害,因為夫妻之間除了日常生活的相處外,性生活也會是彼此間一個維繫關係的方式。
最高法院也曾有過類似的見解,認為另一半若毫 #無正當理由,刻意去拒絕行房,對於婚姻關係的維繫將會極為困難,因此認定拒絕行房也屬於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
雖然行房是婚姻關係中的一部份,但律師要提醒,並不是夫妻就能夠去 #強迫 對方發生性行為喔!
假如對方身體不適,還是要多加體諒,尊重對方的 #身體自主權,不應該去強迫對方發生肉體關係,因為這不僅是非常 #自私 的行為,更會造成另一半對你的信任受到毀滅,既然是夫妻,就要懂得相互尊重,這樣才會是維繫長久幸福的重要原則!
#黃靖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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